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效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非正常报废造成的资产损失、增大财政支出等问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校机动车报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标准
继续执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中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审批程序
(一)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辽宁师范大学机动车报废申请表》;
(二)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学校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拟报废汽车的已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车况等实际情况,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办理审批手续;
(五)经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拟报废机动车移交本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六)学校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进行账务处理。
三、办理审批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须向省财政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
1、拟报废汽车的书面申请;
2、拟报废汽车的购置凭证(发票及其附加费收据等、调拨单或其他凭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的影印件(需加盖公章);
3、省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4、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末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等原需要办理车辆核销手续的,要提交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检验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交的证件、资料
1、拟报废汽车的车牌照、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2、财政部门签署批准意见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3、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四、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机动车的管理,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车辆,财政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是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报废手续的要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办理机动车报废的单位,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2013年9月12日
辽宁师范大学机动车报废申请表
车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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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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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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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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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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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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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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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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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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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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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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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