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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作者: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05-29 19:25: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各单位。
 
第二章  低值耐用品的范围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不含)以下,200元以上(含),可以独立使用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打印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用具和家具。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资产管理处建立统一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平台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及相关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管理细则;
  (二)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账;
  (三)组织本单位的低值耐用品验收和登记入账工作;
  (四)检查、监督本部门低值耐用品的保管、使用、维护工作;
  (五)审理低值耐用品的调拨、报废、报损工作,提出低值耐用品的处置意见;
  (六)组织本部门的低值耐用品清查盘点工作。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的低值耐用品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确需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购置的低值耐用品,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查、验收。对稀缺和进口低值耐用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需在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平台逐项填写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信息,登记入库。经审核后,打印入库凭证,经手人持购置发票和入库凭证到计财处报销。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依据低值耐用品入库凭证登记入账,并与使用人办理低值耐用品的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设置低值耐用品领用登记簿,做到账物相符。对稀缺和民用性较强的低值耐用品,以及成套工具类低值耐用品正常损耗需要补充时,要做到交旧领新。
  第十三条 具有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应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履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每年对低值耐用品盘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造成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的,参照《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20号)执行。
  第十五条 因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低值耐用品,且达到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低值耐用品使用年限参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提出低值耐用品报废、报损申请,应填写《低值易耗品报废、报损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交资产管理处履行审批程序。使用单位将申请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实物交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计财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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