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效保护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包括:
(一)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手稿、图书资料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四条 学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文物资源资产统一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对学校的文物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是学校文物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确认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工作;
(三)负责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博物馆管理工作;
(四)负责文物资源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五)负责文物资源资产监督和指导,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文物资源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 制定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 负责本单位文物资源的接收、受赠、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文物资源资产明细账;
(四)负责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的保管、养护、保护等工作;
(五)定期盘点文物资源资产,接受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占有、使用单位负责人是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需落实到专人负责文物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接收的可移动文物应上交学校,由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博物馆管理收藏。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博物馆馆长是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博物馆文物资源账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馆藏房间管理人员,博物馆房间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三章 文物资源的计价与管理
第十条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十一条 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录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且未经资产评估,可以按照名义金额(1元人民币)入账。成本可以可靠取得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的购置应当通过有关专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充分论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文物资源资产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五条 新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新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定文物等级,科学分类,妥善保管,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占有、使用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盘点。
第十八条 学校的文物资源属于国有资产,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禁止将文物资源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文物资源资产的调拨、交换、报损等处置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19号)执行。
第四章 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文物资源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保管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物资源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不损坏、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在科研、教学、展示、修复工作中,造成文物资源资产损坏的,参照《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2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保管、教学和研究需要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需经博物馆馆长批准。经常使用或容易损坏的文物可制作复制品,作为陈列、教学、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复制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详细记录,及时收集、整理,归入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教学、科研需求。
第二十四条 文物借展借用,应由借入单位提出申请,文物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收回出借的文物,使用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勘验,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情况;
(二) 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
(三) 文物资源资产拆减损等情况;
(四) 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文物资源资产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学校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照上级有关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