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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05-29 19:19: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位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分析测试类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足40万元,属于我校稀缺的精密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科学论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二章  配置论证
  第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以学校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计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配置。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组织论证,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置仪器设备对学校学科发展、教学任务、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等的必要性;
  (二)所购仪器设备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所选品牌、型号、规格、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的合理性;
  (三)选型理由(包括提供不少于三家国内外厂商同类设备的性能价格比较,若不足三家,需提供情况说明。);
  (四)本校、本地区、国内同类仪器的分布及使用情况;
  (五)对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量(使用机时)和利用率预测分析;
  (六)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房屋场地、防磁防震、电力、网络、水、燃气等保证设备正常启用的条件;
  (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技术力量及培训计划;
  (八)设备运行产生的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电磁辐射、放射性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分析;
  (九)校内、外共享方案及措施;
  (十)拟购置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专家组由5至7名有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保证有4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参加论证。
  第八条 使用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校级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主管校长审批,履行程序。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验收建账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校前,使用单位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场地、水、电等设施及环境的建设,选配操作人员及培训工作等,保证仪器到校后能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校前,使用单位应当组建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 验收组在仪器设备到达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计验收方案,阅读并熟悉技术资料,准备好附属设施、配套仪器、专用材料、元件等,以利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内外包装、实物外表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根据合同、装箱单清点数量是否相符;
  (二)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出厂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指标,测试其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三)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等问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并形成备忘录,由验收组和供货方签字确认,报采购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四)在保修期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十四条 技术验收通过后,管理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所需材料包括:“大型、贵重、精密仪器验收报告”、开箱记录、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设备使用说明书、发票复印件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并张贴到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要先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特殊性制定管理、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的使用、保养、维护、维修记录。每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后,使用人须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记录使用时长、实验项目及使用资料等信息。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除了做好日常管理外,还应做好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工作,以充分发挥它们的潜能,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条 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使用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经学校研究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及必要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效益进行考核,使用率低的应当进行校内调剂。
  单位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03类(《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仪器仪表类)教学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每学年结束,应当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或拆改解体使用,必须借出或拆改时,应当经管理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写明发生故障的原因、故障现象、影响范围和维修方案,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五章  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技术档案管理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加强对设备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存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设备档案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做好原始材料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购置申请书或预算申报等材料(包括相关审核意见等记录);
  (二)采购合同及采购过程文件(包括有业务内容的重要来往函件);
  (三)办理进口仪器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四)装箱单、开箱记录、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
  (五)安装调试记录、供货与使用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
  (六)产品索赔来往公函及结果;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每年的使用、维修、检修、故障、改造等记录材料;
  (八)技术改造和设备功能开发过程中的重要技术文件;
  (九)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十)贵重仪器设备的其他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贵重金属制品的档案,主要是记载各种制品的形状、容积、重量等内容。如果需要重新加工时,不仅要详细记录变动情况,而且还应注明加工日期、厂名、合同和发票的号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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