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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05-29 19:18: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配置的,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划拨转入学校等方式配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学校仪器设备的增加、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上级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仪器设备的登记、调剂、调拨、处置等事项;
  (三)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的盘点和统计工作;
  (四)建立、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五)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增减变动等事项;
  (三)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拨、使用人交接、报废、报损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向主管部门报告闲置、丢失、损毁和责任事故等情况;
  (五)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盘点清查、核实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处置意见;
  (六)履行其他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指导,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确需变动时,应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同时将变动人员名单送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管理范围与计价
  第八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按照使用方向一般分为两大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办公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入账、建卡。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购入、建造、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置价、造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二)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三)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仪器设备价值;
  (四)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无法比照同类或类似仪器设备的市场价值,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五)进口仪器的关税、杂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等计入仪器设备价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学校相关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验收前的技术条件、安装条件等准备工作,安排好验收场地、安装场地,准备好安装图纸、施工要求和辅助设施(水、电、温湿度、防尘净化、防震、防干扰、防污染等)。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发现短缺、破损和质量问题,做好确认记录,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第十四条 单价在十万元以上或数量较多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成立以单位负责人和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与采购人和供货商共同验收,并详细记录。验收人员要认真核对订货合同、到货通知书、运单、装箱单等验收凭证。进口设备验收必须在外商代表在场时方可开箱验收,包装材料要保持完整,以便商检部门验证。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使用单位应使用一段时间,确认无质量问题,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单》,登录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平台,填写仪器设备信息,提交增加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增加手续。
  第十六条 发票由经手人、验收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经费负责人签字。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填写《大型、贵重、精密仪器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出厂信息填写要认真准确,填写依据的顺序是:①仪器设备的标牌信息;②正面或侧后面的面板标志;③说明书;④包装箱;⑤仪器设备的功能。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在仪器设备上张贴固定资产标签,张贴的顺序为:仪器设备的右侧、左侧、后面、上面、底部,同类仪器张贴在同一位置上。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分类账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账卡物管理。各种记账凭证要妥善保存,未经资产管理处、财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当接受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的指导,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熟悉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制度。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每月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各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实行责任制。各单位对每台仪器设备的管理要落实到人,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维护、维修、损坏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在4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考评;对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由学校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一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潜力,要创造条件对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利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成套的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卸。确需拆卸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资产管理处批准。拆卸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仪器设备的水平,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防止仪器设备带故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前必须填写《设备维修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擅自维修的单位自行解决维修费用。
 
第六章  仪器设备变动与借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经调入和调出双方的主管设备的负责人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核,填写校内“调拨单”,办理有关账、卡、物调转手续;校外调拨,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21号)执行。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批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任何人无权批准借出和调出校外。
  第三十一条 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作用,遵循专管共用的原则,提高使用率。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的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归还时,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验收。如发现损坏、遗失等问题,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出国、离退休的教职工,在办理调动、出国、离退休手续前,及时同主管负责人和保管员取得联系,将借用学校的设备全部还清。经单位负责人或保管人员审核,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发现未归还学校仪器设备或遗留问题没解决而离岗或离校的,学校将追查责任,由责任者负责追还或赔偿流失的仪器设备。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与报废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期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且无维修、改造价值的;
  (二)因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或环境污染严重的淘汰设备;
  (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四)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坏,致使无法修复或者损失的仪器设备;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要组织3人技术鉴定小组(单位价值大于5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组织5人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设备认真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签署鉴定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履行审批程序。由自然灾害和丢失造成的损失,使用单位在填报仪器设备报废鉴定书时应详细注明非正常报废原因。
  第三十八条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各使用单位在移交前,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解零部件或出售。若使用单位需利用零配件,可在收回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移交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废弃物回收部门。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造成较大损失的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参照《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20号)。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未论证报批、在设备选型、配套等方面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
  (二)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和不按财务程序报账者;
  (三)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影响使用寿命者;
  (四)不重视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附件丢失者;
  (五)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设备借出造成损失、损坏、丢失者;
  (六)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由人为事故造成设备损坏者;
  (七)不按规定擅自批准设备变动的,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者;
  (八)未归还学校仪器设备或遗留问题没解决而离岗或离校者;
  (九)擅自拆卸报废仪器和私自转让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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