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属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实现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辽师大校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校内所有利用校属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有偿服务是指在实施内部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对使用校属国有资产并接受服务的部门或个人收取费用的过程。本办法中所称校属国有资产的范围是指各单位(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场地和实验室、教室、会议室等房屋及构筑物。
第四条 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校属各单位(部门)利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服务归口管理部门,有偿服务项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有偿服务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一)立项审批
各单位申请设立有偿服务项目,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理由、标准、执行期限等。同时,还应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法规、政策等)。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登记
立项申请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为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立项单位凭批准的立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收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执行期限等内容。
(三)财务管理
立项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计财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设立“小金库”。
(四)资金使用
立项单位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由学校按相关政策及项目实际内容确定收入分配额度。
(五)项目续期或撤销
立项单位实施的有偿服务项目期满,须提前10日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续期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立项单位终止或提前撤销项目,须提前20日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撤销项目的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七条 有偿服务项目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利用校属国有资产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与服务购买单位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建立有偿服务项目资产安全完整、收入管理等制度。
(二)资产管理处对有偿服务立项项目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网站上公开,并组织对有偿服务立项项目进行检查与考核评价。
(三)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对校属国有资产有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9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