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凡我校已婚夫妇,应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得无计划生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全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的日常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服务,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配备一名计生兼干,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生育政策
第七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在计划怀孕时或怀孕、生育后,持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属流动人口的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四章 待遇和奖励
第九条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假为三日,依《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是独生子女的教职工,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其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哺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可以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职工在职期间每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十元(各五元)的奖励费,退休后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
第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每个孩子均享受托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二十四元,寒暑假停发,从幼儿出生后第七个月起发放,在幼儿满六周岁的第二个月即停发。
第十四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次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第十六条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二十一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十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日,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日;
(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二十一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日。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孕药具;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输精管结扎和复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剂;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五)与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项目。
以上所需的经费,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五章 在校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的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二十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国家、省和大连市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辽宁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