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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作者: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05-29 17:49: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19〕15号),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为做好教职工采暖费补贴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补贴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学校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补贴原则:
  (一)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制定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
  (三)采暖费由学校全部承担改为由学校和个人合理负担;
  (四)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我校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及采暖费补贴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章  采暖费补贴标准
  第五条 参照大连市采暖费补贴办法现行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教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按月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第六条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第七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
  (一)校级、正高职140平方米,处级、副高职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二)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八条 校办企业和各经济实体、办学实体自行聘用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第五章  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第九条 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或级别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我校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其采暖费补贴,由学校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第六章  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调入人员从调入的下个月起发放采暖费补贴,调出人员从调出的下个月起停发采暖补贴。职工的职务职称和人员变化情况由组织部、人事处认定。
  第十三条 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学校职工的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 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采暖费补贴的发放由资产管理处同人事处和组织部核对信息后核算,由计财处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办公用房采暖费的收缴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协调办理。收费标准按大连市采暖费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附属中学、校办产业实体、办学实体等单位职工及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自行聘用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原《辽宁师范大学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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