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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 教职工调出人员住房及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作者: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05-29 17:46:5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调出人员住房及住房补贴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体现为学校服务年限长短与享有福利待遇挂钩、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调出(自费出国、辞职、离职、聘用合同到期等)离开学校,原分配的福利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应交还学校,承租房无条件收回;按房改政策获得个人产权的房屋,学校退还购房款和维修基金;集资房按每年2%折旧后返还集资款余额。
    第三条  对教职工调出学校后,确有住房使用需要,实物交房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报主管领导同意,可自愿选择向学校缴纳补偿费的办法保留住房。
    第二章 补偿费缴纳
    第四条  向学校缴纳补偿费的标准,参照当年大连市使用权房屋市场交易价为基本价(2009年为6000元/㎡),折扣房屋调节因素、房龄、校工龄后向学校缴纳补偿费。
    第五条  折扣标准:   
    (一)房屋调节因素:一层、顶层、东西向分别折扣优惠5%;
    (二)房龄折扣:1989年底前竣工的房屋折扣优惠10%;1990年1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折扣优惠5%;
    (三)校工龄折扣:年折扣优惠4%。   
上述折扣优惠总计不超过50%。
    第六条  承租房屋交纳的补偿费,在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购房时,补偿费不能冲抵购房款。   
    第七条  因公短期(一年内)出国留学人员,凭校人事处证明,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担保协议(有本校至少四位在职职工担保),并将房屋产权证(租赁证)作为抵押。若不能按期回国,需由人事处出具明确批准延续时间的书面证明。所签协议有效期可延至批准延续截止回国时间。   
    第八条  2003年底前享受货币购房补贴的调出人员,从入职辽宁师范大学时间起,按年4%折扣后,向学校返还购房补贴余额。   
    第九条  享受引进人才货币购房补贴的人员调出,按引进人才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逐年等比例折扣后,向学校返还购房补贴余额。   
    第十条  2004年及以后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调出,在按上述有关原则处理原房的基础上,按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年4%折扣后,向学校返还住房货币补贴余额。   
    第十一条  补偿费基本价根据市场变动情况调整,调整幅度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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