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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 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05-29 17:30:5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区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满足教职工房屋交易的愿望,缓解因住房困难而又无法置换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已售公有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已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三条  凡本校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房屋上市交易,签订交易协议前需报校房地产管理科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进行交易,校方不予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校房屋管理部门为房屋交易的本校职工建立房屋交易档案,卖方为我校职工的保留其原住房面积档案,待学校实行补差货币购房时按届时政策给予货币补贴。
  第五条  所出售房屋坐落于校园区内的,学校及本校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及产权人禁止进行交易:
  (一)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房屋产权人或夫妻一方出国、调出与学校签订协议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改房;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住房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
  (七)司法机关或学校依照有关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房屋交易双方成交后不得再参加学校任何形式的现住房调配,卖方不得成为新的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
  第八条  房屋交易后由买方自行缴纳已购住房的采暖、物业费及水、电、气费。
  第九条  房屋交易后卖方无论新购房屋面积大小,学校只按原住房面积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第十条  房屋交易办法及程序按《大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行政机关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当事人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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